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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公交、道路客运站场免征三年土地使用税
时间:2013-08-05    作者:admin     点击:22351 次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今年起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中涉及的两类站场,均指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财税[2013]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通知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明确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三、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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