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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8-05    作者:天安     点击:8783 次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成[2006]288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我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支持政策,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促进全区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区50万人口以上设市城市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2标台以上,50万人口设市城市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6标台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以上。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三、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要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换乘枢纽配置以及内外交通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布局、线网分布、场站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要在2010年底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任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完成。各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规划实施和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各地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切实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将其建设费用同步纳入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费用之中。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必须按强制性标准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各种交通方式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以方便群众使用。
   (三)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实时监控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和普及公共交通IC卡系统,最大限度方便乘客。要不断加大公共交通科技投入,优化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实现智能化调度和管理。
    五、保障公共交通道路、信号优先使用权
    城市建设与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实施畅通工程、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口专用线、单向优先专用线以及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减少公共汽车在道路交叉口停留的时间,保证公共汽车道路优先通行权。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六、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研究和合理布局城市内部及对外交通,要大力发展公共汽车,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学校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衔接换乘。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鼓励大城市和有发展潜力的城市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发展轨道等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七、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
   (一)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城市公共交通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对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停车场站建设以及公共交通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节能改造、燃料供应等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二)建立低票价补偿机制,落实专项经济补偿。要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对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公交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和冷僻区域的新开线路,城市人民政府经审核后应给予价格补贴和经济补偿。
   (三)建立公共交通税费优惠政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免征公共事业附加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方性相关配套收费。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先征后返。在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城市公共交通属性的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规费。
   (四)实行用地划拨。各地要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的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新区开发及大型公共建筑需要设置公共汽车首末站的可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按照公共交通规划要求代征代建用地及设施。
   (五)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八、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各项改革
    要根据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进程。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全面推行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要严格市场准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现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在清产核算、明晰产权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人民政府也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严禁拍卖或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候车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美观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安全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候车环境。
     九、切实加强公共交通市场监管
   (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完善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统一监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公共交通。各地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要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遵纪守法、安全操作、规范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一)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共交通企业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根据当地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要以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认真贯彻国家工时制度规定,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益,关心和爱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司机与乘务员的工作时间应严格遵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疲劳驾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加班的,要严格控制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予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四)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十一、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施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公交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制订具体措施,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文明城市活动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抓好落实,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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